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