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或处理止付申请,可以就当事人主张的本规定第十二条的具体情形,审查认定基础交易的相关事实。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