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
受益人与保函申请人或其他人串通,虚构基础交易的;
受益人提交的第三方单据系伪造或内容虚假的;
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基础交易债务人没有付款或赔偿责任的;
受益人确认基础交易债务已得到完全履行或者确认独立保函载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发生的;
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其他情形。
受益人与保函申请人或其他人串通,虚构基础交易的;
受益人提交的第三方单据系伪造或内容虚假的;
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基础交易债务人没有付款或赔偿责任的;
受益人确认基础交易债务已得到完全履行或者确认独立保函载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发生的;
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