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当事人对查明的外国法律内容经质证后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