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前,曾被人民法院或者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驰名的商标,被告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被告提出异议的,原告仍应当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事实,不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自认规则。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