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对其在先未注册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