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