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一百零六条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2005) 第一节 目录 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