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 三、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第十九条 在下列情形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 (三) 三、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第十九条 在下列情形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三) 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