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