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