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