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 五、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 第二十七条 五、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施行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第二十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