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 二、 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九条 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 (二) 二、 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九条 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 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一)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