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 二、 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 第十五条 二、 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十五条 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