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