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10年)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利息,自海事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以担保方式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基金设立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