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年)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仍收取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赔偿,保险人又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重要情况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