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