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