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或者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