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第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五) 第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五) 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