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第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四) 第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四) 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