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十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十五)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十五) 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四) 目录 (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