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