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的; 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的; 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