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 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 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四) 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