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以侵权行为地确定人民法院管辖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民事案件,其所称的侵权行为地,是指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该授权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或者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