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四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简易程序 第三十五条 少年法庭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及《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第三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出庭。 第三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适用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