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二章 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以及同在押未成年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提供便利条件。经人民法院许可,其他辩护人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未成年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