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十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证未成年被告人获得辩护。 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在审判过程中,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拒绝辩护人为他辩护。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