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少年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围:
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人民法院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
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人民法院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