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意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依法准确,及时地查明起诉指控的案件事实;对于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帮助其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