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对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前款的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