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四、 无效合同责任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第十三条 四、 无效合同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期货经纪合同无效: 没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主体资格而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 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四、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