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 二、 管辖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 第五条 二、 管辖 第五条 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实物交割发生纠纷的,期货交易所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