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 八、 实物交割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 第四十七条 八、 实物交割责任 第四十七条 交割仓库不能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损失的,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责任,期货交易所承担连带责任。 期货交易所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交割仓库追偿。 第四十六条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