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 六、 透支交易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在期货公司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期货公司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 期货公司在客户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 六、 透支交易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在期货公司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期货公司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 期货公司在客户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 第三十一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