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 七、 强行平仓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 第三十八条 七、 强行平仓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期货公司或者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符合强行平仓条件后,应当自行平仓而未平仓造成的扩大损失,由期货公司或者客户自行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