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 七、 强行平仓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 第三十七条 七、 强行平仓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因期货公司违规超仓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而必须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 期货公司因客户违规超仓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而必须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