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四)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 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三)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