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三)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 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