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