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