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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1998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经他字第26号《关于在审理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应如何解决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原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的仲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实施前受理、实施后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当适用仲裁法的有关规定。鉴于原仲裁机构的体制与仲裁… 二、 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列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三、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按照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该费用由申请人交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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