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三)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三) 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