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