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年) 第一条
第一条 存单纠纷案件的范围
存单持有人以存单为重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
当事人以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
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存单、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纠纷案件;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
存单持有人以存单为重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
当事人以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
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存单、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纠纷案件;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