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年)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年) 第一条 第一条 存单纠纷案件的范围 (一) 存单持有人以存单为重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 (二) 当事人以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 (三) 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纠纷案件; (四)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