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年)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存单纠纷案件的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存单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出具存单、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当事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金融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