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